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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告知承诺办法
来源:苏州市公安局网站 作者:未知
摘要: .........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7〕159号)、《市政府印发苏州市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2018〕42号),规范苏州市典当业特种行业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审批效率,根据《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典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苏州市范围内的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全市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本次试点地区,区域内注册并经营典当业特种行业的企业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取得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申请人的条件
  申请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
  (二)持有商务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
  (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安全防范设施:
  1、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2、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3、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4、设置报警装置;
  5、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6、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四)建立治安安全管理各项制度:
  1、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2、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3、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4、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5、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第四条 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向苏州市公安局行政许可服务支队(以下简称市公安局许可支队)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和特种行业申请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典当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简历、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以及无从业限制情形的保证书;
  (四)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五)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和设置位置分布图;
  (六)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七)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聘用保安合同或内保挂靠协议等;
  (八)合法、固定的典当业经营场所、设施证明材料,与居民住宅属于同一建筑、平房院落,需要共用门户和通道的,还应当提交所有住户同意共用的证明材料;
  (九)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申请方式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取得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可以到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综合窗口,或者通过网络、信函、传真等方式向市公安局许可支队提出申请。
  第六条 告知
  市公安局许可支队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苏州市公安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以下简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申请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相关企业资格认定的相关依据和条款;
  (二)准予资格认定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市公安局许可支队应当场出具《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网络、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邮寄给申请人。
  第七条 承诺
  申请人愿意作出如下承诺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上签章,并将《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市公安局许可支队: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公安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满足公安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的30日内,提交公安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以告知承诺方式提出申请时,应当向市公安局许可支队提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第八条 行政审批决定
  市公安局许可支队在收到申请人签章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及符合条件的材料后,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将《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依法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未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的,视为放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告知承诺审批。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放弃或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市公安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审批。
  第九条 后续监管
  (一)市公安局许可支队应督促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当补充的材料。
  (二)属地公安机关应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30天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对其作出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报市公安局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三)典当业经营单位认为达到法定开办治安安全条件后,口头或书面向属地公安机关申请,属地公安机关进行治安条件现场审核,审核通过后填写《安全条件现场审核意见书》。
  (四)典当业申办单位在未达到承诺的许可条件前营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典当管理办法》、《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处理,同时取消审批文件并录入市场监管信息监管平台,涉及社会法人或自然人失信信息的,报送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相关服务
  市公安局许可支队将本办法规定提交的材料及相关格式文本在“江苏省政务服务网”、“苏州市公安局网上办事大厅”等平台公布,为申请人提供服务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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