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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还是诈骗罪(未遂)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诈骗罪辩护律师 作者:未知
摘要:本文由 苏州工业园区诈骗罪辩护律师 推荐阅读,阅读本文的网友通常还会关注 苏州第四看守所律师咨询 等方面的内容。 行为人如果在信息网络上发布信息系为犯罪活动创造条件,情节严重的,应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认定。如果该行为同时符合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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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人如果在信息网络上发布信息系为犯罪活动创造条件,情节严重的,应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认定。如果该行为同时符合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或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构成要件的,择一重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如果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诈骗信息,且达 5000 条以上,未骗取财物的,可认定为诈骗罪未遂;发布的信息在 5000 条以下,情节严重的,可认定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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