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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律师谈微信骂人:是否违法、如何报警、怎样索赔
来源:苏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网 作者: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摘要:本文全面解析微信骂人是否违法、能否报警的法律问题,阐述其民事、行政及刑事法律后果,并提供专业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的取证与维权指导。.........

核心关键词: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微信骂人犯法吗可以报警吗

一、微信骂人: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

随着社交媒体深度融入日常生活,微信已成为人们沟通交流、信息传播的主要平台之一。然而,便捷的沟通方式也催生了新的矛盾形态,在微信群、朋友圈或私聊中,因琐事争执而使用侮辱、诽谤性语言攻击他人的现象时有发生。当遭遇网络辱骂时,许多人内心充满愤怒与无助,不禁会产生疑问:微信骂人犯法吗可以报警吗?答案是明确且肯定的:网络空间是现实社会的延伸,绝非法外之地。在微信上公然辱骂他人,不仅违背公序良俗,更可能触犯国家法律,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理解其中的法律边界,是维护自身人格尊严、采取正确方式维权的前提。在此过程中,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的专业指导,对于厘清法律性质、固定关键证据、选择维权路径至关重要。

1. 微信骂人行为的基本法律定性

在微信上骂人,本质上是一种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侵害的是他人的名誉权、人格尊严等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其中,名誉权关乎社会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微信作为公开或半公开的社交平台,其上发布的辱骂言论能够被不特定或特定的多数人知晓,足以导致被辱骂者社会评价的降低,从而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这种侵害行为,可能同时涉及三个不同层面的法律评价: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主观恶性以及造成的后果,决定了其最终将归属于哪个法律调整范畴。因此,对于“微信骂人犯法吗可以报警吗”的疑问,不能一概而论,而需根据具体情节进行细致分析。专业的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正是擅长进行此类案件情节梳理与法律定性的专业人士。

2. 相关法律保护的权益基础

我国法律体系为公民的人格权益构建了多层次、全方位的保护网络。首先是宪法的根本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为所有下位法提供了根本遵循。

其次是民事法律的具体规制。《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两条法律直接为微信骂人行为导致的民事诉讼提供了请求权基础,受害者可以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再者是行政法律与刑事法律的威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设定了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则是对情节特别严重、危害性大的辱骂行为的严厉制裁。了解这些法律层级,有助于受害人准确评估事件性质,决定是选择民事诉讼、行政举报还是刑事控告。

(1)网络环境下的特殊性与复杂性

微信骂人行为发生在网络虚拟空间,这带来了法律适用上的特殊性与复杂性。言论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影响难以彻底消除。侵权主体可能匿名或使用虚假身份,增加了定位和追责的难度。证据表现为电子数据,极易被删除、篡改,对证据保全提出了更高要求。这些特点使得网络侵权案件的处理,相较于传统线下辱骂,更需要专业知识和技巧。聘请精通此类案件的人身损害赔偿律师,能够有效应对这些挑战。

(2)“骂人”的具体形式与认定

法律上的“辱骂”或“侮辱”,不仅指直接的、粗鄙的脏话,也包括使用贬低性、羞辱性、歧视性的语言、绰号、图片、表情包或符号,对他人的人格、外貌、能力、家庭、职业等进行恶意攻击和贬损。在微信群中@特定人进行辱骂、在朋友圈发布含沙射影的侮辱性内容、或通过私聊发送大量污言秽语,均可能构成侵权。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核心在于,相关言论是否具有侮辱性,是否针对特定人,以及是否可能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

二、微信骂人的法律后果:民事、行政与刑事责任解析

明确了微信骂人行为的违法性基础后,我们需要深入探究其可能引发的具体法律后果。法律根据行为的情节轻重,设定了由轻到重的不同责任体系。受害者可以根据自身遭受侵害的严重程度,选择相应的法律武器进行回击。

1. 民事责任:赔偿损失与恢复名誉

这是常见也是基本的责任形式。只要微信骂人行为构成了对他人名誉权等民事权益的侵害,侵权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在名誉权纠纷中,常用的责任方式包括:

一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法院可以判令侵权人在其发布侵权信息的范围内(如涉案微信群、朋友圈)公开赔礼道歉、澄清事实,以消除不良影响。道歉声明的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二是赔偿损失。这包括两个方面:1. 财产损失:如因名誉被毁导致合同解除、客户流失、被用人单位解雇等直接经济损失,受害者需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损失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2. 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名誉权遭受侵害,给受害者造成严重精神痛苦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在司法实践中,网络名誉侵权案件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通常在一定范围内酌定。追究民事责任通常需要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实现,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在此类诉讼中扮演着核心角色。

2. 行政责任:拘留与罚款

如果微信骂人的情节较为恶劣,尚未达到犯罪程度,但已经扰乱了社会秩序,就可能面临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这直接回应了“微信骂人犯法吗可以报警吗”中的“报警”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可以报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微信骂人行为通常可适用该条第二项“公然侮辱他人”。所谓“公然”,是指在能为不特定或多数人知晓的情况下进行侮辱。微信群、朋友圈(非私密)等场景完全符合“公然”的特征。因此,受害者完全可以携带证据前往派出所报案,要求公安机关对辱骂者进行治安处罚。公安机关受理后,会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立案并对行为人作出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的处罚。

3. 刑事责任:涉嫌侮辱罪、诽谤罪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微信辱骂行为,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这里的“情节严重”是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关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虽然该解释针对诽谤,但其精神和对“情节严重”的量化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认定情节严重的侮辱行为也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对于符合“情节严重”标准的网络辱骂,受害者可以提起刑事自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需要受害者主动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由于网络犯罪取证困难,法律特别规定,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在处理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严重网络侮辱案件时,委托经验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尤为重要,律师能帮助判断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并指导完成复杂的刑事自诉程序。

(1)民事责任与行政、刑事责任的竞合

一个严重的微信骂人行为,可能同时触发民事、行政甚至刑事三种责任。例如,行为人在大型微信群中发布极具侮辱性的言论,广泛传播,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害人可以同时采取以下行动:1. 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 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对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3. 如果传播量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可考虑提起刑事自诉。三种责任并行不悖,民事赔偿的获得不影响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进行。

(2)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受害人可以第一时间向微信平台的投诉举报渠道提交有效通知,要求平台删除侵权内容。这是制止侵害扩大化的快速途径。

三、维权实操指南:从证据固定到选择法律途径

当在微信上遭受辱骂时,愤怒和委屈是自然反应,但更重要的是保持冷静,采取系统、有效的步骤来维护自身权益。正确的维权动作不仅能惩治侵权人,也能挽回自身损失。

1. 第一步:全面、及时地固定证据

电子证据具有易逝性,对方可能随时撤回消息、删除朋友圈或解散群聊。因此,维权的第一步,也是关键的一步,就是立即固定证据。

一是截图取证。对包含辱骂内容的聊天记录、朋友圈页面进行完整、连续截图。截图应清晰显示:1. 侵权人的微信头像、昵称、微信号(如能显示);2. 辱骂言论的完整内容;3. 言论发布的时间;4. 所在群聊的名称、成员规模,或朋友圈的点赞评论情况,以证明公开性;5. 言论的浏览量、转发量(如能显示)。确保截图连贯,能反映对话全貌,避免断章取义之嫌。

二是录屏取证。对于内容较多或动态的页面(如不断刷新的群聊、长图),使用手机录屏功能进行录制,同时通过操作展示微信账号信息、进入相关页面的路径等,以增强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是证据公证。对于影响重大、可能涉及诉讼的案件,稳妥的方式是前往公证处,申请对微信辱骂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公证文书在诉讼中具有极高的证明力,能有效防止对方质疑证据的真实性。这是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在处理重大名誉权纠纷时常建议采取的措施。

四是保存原始载体。保存好存有原始聊天记录的手机等电子设备,不要在诉讼结束前将其恢复出厂设置或删除相关应用数据。

2. 第二步:评估情况并选择初步应对策略

固定证据后,根据辱骂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以及行为人的态度,可以选择不同的初步应对方式。

一是向微信平台投诉。通过微信客户端内的投诉举报功能,提交证据,要求平台根据《微信个人账号使用规范》对侵权账号进行警告、限制功能直至封号处理。这是成本较低、速度较快的处置方式。

二是向行为人发出警告。可以委托律师向侵权人发送律师函,正式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质,阐明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删除信息、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律师函能起到震慑作用,有时能促成双方和解。

三是报警处理。如果辱骂情节恶劣,如涉及恐吓、多次骚扰、公然侮辱造成较大影响等,可以直接携带证据材料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向警方清晰陈述事实,出示证据,要求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为人进行查处。这是解决“微信骂人犯法吗可以报警吗”疑问的直接实践。

3. 第三步:启动正式法律程序

如果初步应对无效,或损害后果严重,则应考虑启动正式法律程序。

一是提起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诉讼请求通常包括: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等)。诉讼的关键在于证据的组织和赔偿金额的合理主张,这正是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的专业领域。

二是提起刑事自诉。对于符合“情节严重”标准,涉嫌构成犯罪的辱骂行为,可以准备刑事自诉状及相关证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行为人的侮辱罪刑事责任。刑事自诉程序相对复杂,对证据要求极高,强烈建议由专业律师代理。

在决定采取何种法律途径时,应综合考虑时间成本、经济成本、证据充分度以及希望达到的维权效果。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的策略分析,是做出明智决策的重要一环。

(1)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对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这意味着,受害者往往可以在自己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为维权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2)诉讼时效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对于名誉权侵权行为,诉讼时效从侵权行为停止或侵权结果确定之日起算。因此,受害者应及时行动,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四、专业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在名誉权案件中的关键作用

面对微信骂人引发的纠纷,尤其是当损害后果严重、维权路径复杂时,专业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的介入价值不容忽视。他们不仅精通相关法律法规,更具备处理此类案件的丰富实务经验。

1. 提供精准的法律评估与策略规划

律师会全面分析案件材料,包括辱骂言论的具体内容、传播范围、造成的实际影响(如是否导致社会评价显著降低、是否引发其他严重后果等),以及对当事人精神状态的冲击。在此基础上,律师会准确判断该行为可能触及的法律层面(民事、行政、刑事),评估不同维权路径(协商、报警、诉讼)的利弊、成本与成功概率,并据此制定优选的整体维权策略。对于当事人关心的“微信骂人犯法吗可以报警吗”这类问题,律师能给出基于个案具体情况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明确答案。

2. 指导与代理证据的收集、保全与公证

如前所述,证据是网络侵权案件的生命线。律师深知法院采信电子证据的标准和要求,能够指导当事人以有效、符合法律规范的方式完成取证工作。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梳理证据链条,确保证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对于关键证据,律师会建议并协助当事人办理证据保全公证,赋予电子证据更强的法律效力。在诉讼中,律师能专业地向法庭呈现证据,应对对方可能提出的证据真实性抗辩。

3. 代理诉讼与谈判,维护当事人权益

在民事诉讼中,律师负责撰写起诉状、代理词等法律文书,精准提出诉讼请求,并从法理和证据角度进行充分论证。在庭审中,律师代表当事人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运用法律技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主张上,律师能够结合案情、损害后果、本地司法实践等因素,提出一个既有依据又可能被法院支持的合理数额。

此外,律师可以作为中间人,与侵权方或其代理律师进行谈判,促成和解。和解往往能更快地实现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目的,并避免冗长的诉讼程序。律师的参与能确保和解协议条款的公平、合法、可执行,防止当事人二次受害。

4. 处理关联的衍生法律问题

严重的网络辱骂可能导致一系列衍生问题。例如,受害者可能因名誉受损而失去工作机会、商业合作,产生直接经济损失;可能因精神压力导致健康受损,产生医疗费用;侵权人可能同时实施了泄露个人隐私、发送恐吓信息等其他违法行为。一位全面的人身损害赔偿律师,能够通盘考虑这些关联问题,在诉讼或谈判中一并提出主张,为客户争取全面的救济。

(1)案例剖析:A省B市微信群名誉侵权案

在A省B市,李某与王某因业务竞争产生矛盾。王某在一个500人的行业大群中,多次发布针对李某的言论,称其“欺诈客户”、“毫无诚信”、“业内毒瘤”,并使用侮辱性绰号。相关言论被大量群成员阅读、讨论,给李某的行业声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导致其多个潜在客户取消合作意向。李某在咨询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后,对聊天记录进行了录屏和公证,并收集了客户取消合作的证据。律师代理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成员众多的微信群中发表贬损李某商业信誉和人格的言论,构成对李某名誉权的侵害。判决:王某在涉案微信群中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经法院审核),并赔偿李某经济损失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本案体现了网络群组中辱骂行为的严重性,以及通过民事诉讼成功维权的路径。

(2)案例剖析:C市朋友圈辱骂引发的治安处罚案

C市的张某与邻居赵某因琐事发生口角。事后,赵某在微信朋友圈(非私密)发布了一条状态,指名道姓地辱骂张某及其家人,用语极其粗鄙下流。该条朋友圈获得了数十个共同好友的点赞和评论,在双方的生活圈中迅速传播,给张某造成极大的精神困扰。张某在固定截图证据后,前往派出所报警。

公安机关受理后,认定赵某的行为构成“公然侮辱他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赵某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同时,在警方调解下,赵某删除了朋友圈内容,并向张某当面道歉。此案清晰地表明,对于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公然辱骂,报警是有效的维权手段,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

五、给各方当事人的预防与应对建议

构建清朗的网络空间,需要法律规制,也需要每个参与者的自觉。无论是潜在的受害者、侵权人还是旁观者,都应了解其中的法律风险与行为准则。

1. 给潜在受害者的建议:预防与冷静应对

一是注重隐私设置。合理设置朋友圈查看权限,谨慎加入不明来源的微信群,对不熟悉的人保持一定的社交距离。

二是遭遇辱骂时保持冷静。不要以骂对骂,这可能导致事态升级,也可能使自己从受害者转变为共同侵权人。第一时间进行证据固定。

三是评估伤害程度。对于轻微的、偶发的辱骂,可以考虑通过平台投诉、严肃警告等方式解决。对于严重的、持续的、造成广泛影响的辱骂,应果断考虑法律途径。

四是重视心理调适。网络暴力可能带来真实的心理创伤。必要时可寻求亲友支持或专业心理咨询。维权过程也是恢复心理平衡的过程。

五是适时寻求专业帮助。当感到维权困难或事情复杂时,不要犹豫,及时咨询专业人身损害赔偿律师,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2. 给潜在侵权者的警示:法律风险与代价

一是认清行为性质。网络发言需负责,微信不是发泄私愤的垃圾场。侮辱、诽谤他人是明确的违法行为。

二是了解违法成本。一次冲动的辱骂,可能代价高昂:需要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数千至数万元不等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被行政拘留数日,甚至可能留下刑事犯罪记录。这些代价远非一时口舌之快所能抵消。

三是主动化解矛盾。如果已经发表了不当言论,在对方追究前,主动删除、诚恳道歉是降低法律风险的有效方式。如果已被告上法庭或遭到报警,积极配合调解、争取谅解至关重要。

3. 社会共治:平台责任与公民意识

微信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不断完善投诉举报机制,高效处理侵权信息,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责任。作为普通用户,我们不仅是网络空间的参与者,也应是维护者。遇到他人遭受网络辱骂,在能力范围内可以施以援手,如帮助固定证据、进行善意提醒,或拒绝传播侮辱性信息。营造一个理性、文明、友善的网络沟通环境,符合所有人的利益。

(1)总结:核心问题的正式回答

回到文章开篇的核心疑问:微信骂人犯法吗可以报警吗?综合全文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在微信上辱骂他人,是违法行为,可能构成民事侵权、行政违法,甚至刑事犯罪。受害者完全有权报警,公安机关应依法受理并视情节作出处理。同时,受害者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和道歉。面对此类侵权行为,不应忍气吞声,而应积极、理性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人格尊严。在整个维权过程中,从证据固定到策略选择,再到诉讼应对,一位专业的人身损害赔偿律师都能提供不可或缺的专业支持。

(2)行动呼吁:让法律为网络言行划清边界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也是规范网络行为的标尺。每一句恶语相加的背后,都是一个真实的人所承受的痛苦。我们呼吁所有网络用户:发言前三思,恪守法律与道德的底线。我们也鼓励所有受害者:勇敢地对网络暴力说“不”,法律是您坚实的后盾。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及时、有效地寻求法律救济,不仅是为了个人的尊严,也是为了共同维护一个清朗、健康、有序的网络空间。

六、相关法律法规重点条文指引

为方便读者准确理解和引用,现将本文涉及的核心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要点汇编如下。所有条文均源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等权威渠道,经核实为现行有效文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4.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损害赔偿计算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法律条文是维权的基石,但具体适用需要结合千变万化的案件事实。在遭遇“微信骂人”等网络侵权纠纷时,建议您携带相关证据材料,咨询专业的人身损害赔偿律师,以获得贴合您实际情况的法律分析和行动方案。

本文由苏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网原创,旨在提供关于网络名誉侵权的一般性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任何正式的法律意见或代理要约。文中援引的法律规定均来源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等权威公开渠道。个案情况复杂,如需解决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具备相应资质的执业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