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套路货”共同犯罪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苏州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作者:未知
摘要:本文由 苏州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推荐阅读,阅读本文的网友通常还会关注苏州等方面的内容。 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协助制造现金支付、银行走账记录、第三方支付记录等虚假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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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协助制造现金支付、银行走账记录、第三方支付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
二、协助办理司法公证的;
三、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四、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等帮助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六帮助、掩饰、隐瞒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套现、取现的;
七、其他符合共同犯罪的情形。
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因“套路贷”犯罪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有证据证明三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已经形成犯罪集团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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