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送水员、促销员等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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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包片等名义或者签订委托协议等形式为单位工作,双方的用工关系如何认定?
快递员、送水员、促销员等从业人员自带工具,没有底薪,以包片等名义或者以签订委托协议等形式为单位提供服务,一般应按约定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双方无协议约定,或者协议约定不明确时,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成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成立。
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认定劳动关系吗?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三、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哪些?
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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