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律师事务所地址电话推荐 苏州律师收费标准 苏州专业律师 苏州知名律师在线免费法律咨询 苏州市律师协会
联系我们 苏州专业律师法律服务网
律师:刘逢欣 律师
电话:13812605387
律所: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
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苏绣路苏
          州中心A座8楼
提示:提前预约可获30分钟的当
          面免费咨询一次
苏州专业律师法律服务网
您所在的位置:主页 > 劳动工伤 >
劳动者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来源:苏州劳动争议仲裁律师 作者:
摘要:本文由 苏州劳动争议仲裁律师 推荐阅读,阅读本文的网友通常还会关注 苏州劳动仲裁律师在线咨询 等方面的内容。 一、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

  本文由苏州劳动争议仲裁律师推荐阅读,阅读本文的网友通常还会关注苏州劳动仲裁律师在线咨询等方面的内容。
  一、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1、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3、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4、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5、其他合理情形。
  二、哪些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以上内容由苏州劳动争议仲裁律师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更多关于苏州劳动仲裁律师在线咨询的资讯可查阅本网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