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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劳动律师: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苏州劳动律师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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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苏州劳动律师认为,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来看,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予支持:
  1、用工之前已经向劳动者告知录用条件;
  2、录用条件应当符合劳动合同目的,与工作岗位、工作能力相联系,不存在设定明显不能完成的、超过一般劳动者平均水平的条件,不存在歧视性条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且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满之前明确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的情形有哪些?
  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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