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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伤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确认劳动关系的几类常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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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认定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
  确定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可以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性劳动报酬;
  4、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而不是从事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
  5、劳动者无权将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6、生产资料一般由用人单位提供;
  7、劳动者提供的劳务是继续性的而不是一次性的;
  8、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过程中对劳动关系的确认
  劳动行政部门在认定工伤程序中对于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已进行确认,当事人不服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可以就工伤认定争议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坚持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双方当事人发生的其他劳动争议涉及劳动关系认定的,应当确认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作出的劳动关系认定结论,但该结论已经法定程序撤销的除外。
  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无法确认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劳动关系而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受理,并结合相关规定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劳动关系作出认定。
  三、雇用在校学生的关系认定
  在校学生为完成学习任务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在校学生为勤工俭学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双方构成劳务关系。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将工程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主张确认与上述发包人有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违法招用的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死亡的,由上述违法发包的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与实际招用该劳动者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雇用退休人员的关系认定
  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实际用工关系的,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因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尚未领取退休金,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实际用工关系的,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六、设立中的用人单位聘用人员的关系认定
  设立中的用人单位不具备用人主体资格,其与劳动者不构成劳动关系,可以认定双方构成劳务关系。用人单位依法设立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自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筹备期间的工作时间不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且该约定仅对劳动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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