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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
来源:苏州市高新区劳动纠纷律师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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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阶段被申请人可能有转移、藏匿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移送财产保全申请书、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身份信息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由仲裁委员会移交的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在接受相关材料后应及时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裁定书作出后,应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告知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应将案件审理相关情况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
  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向有执行权的人民法院移送先予执行裁决书、裁决书的送达回证或其他送达证明材料;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执行。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调解书的执行工作,加大对涉及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争议、集体劳动人事争议等案件的执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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