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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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由 苏州相城区劳动仲裁律师 推荐阅读。 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的,根据现有证据难以查明劳动者实际工作状况的,参照以下原则认定劳动关系: 一、已订立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确认; 二、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以将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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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的,根据现有证据难以查明劳动者实际工作状况的,参照以下原则认定劳动关系:
一、已订立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确认;
二、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以将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列为当事人,以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因素。
劳动者主张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应予支持。
劳动者在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间轮换用工连续订立劳动合同的,不视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但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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