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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劳动争议律师:新冠肺炎暴发流行时,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来源:苏州劳动争议律师 作者:未知
摘要:本文由苏州劳动争议律师转载 文章来源:江苏省律师协会微信公众号 原文标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政策问答(第八期) 一、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暴发、流行时,各地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暴发、.........

  本文由苏州劳动争议律师转载
  文章来源:江苏省律师协会微信公众号
  原文标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政策问答(第八期)

  一、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暴发、流行时,各地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二、企业复工后,在疫情解除前如何做好日常管理?
  企业复工后,在疫情解除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 严格按照当地应急响应措施,开展日常工作;
  (二) 做好返乡员工的登记工作,发现有需要上报的情况,如途径湖北等,及时上报;
  (三) 督促员工在办公场所、其他公共场所使用口罩,倡导员工多洗手,避免待在人群密集场所;
  (四) 告知员工尽量避免公共交通工具通勤;
  (五) 提倡自带饭菜,各自自行用餐,避免集中用餐和外出聚餐;
  (六) 有条件的可适当进行员工日常体温监测,发现异常,及时安排就医;
  (七) 有条件的配备消毒设施设备,对于办公场所每日消毒;
  (八) 做好疫情报告工作,发现疑似病情,或出现员工拒绝就医或配合隔离治疗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给疾病控制机构或公安机关;
  (九) 日常公布正确的疫情信息、宣传防控手段,告知员工不信谣不传谣。
  三、政府如何保障人员物资供应?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在疫情防控所需器械、药品等物资的生产和供应方面,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法的规定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四、防控疫情,我们有什么义务?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入境人员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的,应当如何处理?
  出入境人员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反有关部门要求,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等,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有权给予出入境人员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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