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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伤律师:我市调整2019年度工伤职工定期待遇标准
来源:苏州工伤律师 作者:未知
摘要: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8〕204号)规定,依据《省人社厅省.........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8〕204号)规定,依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苏州市2019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方案的批复》(苏人社复〔2019〕161号),对我市工伤职工的定期待遇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和时间
  2018年12月31日前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相关定期待遇。
  二、调整标准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金额分别为:一级伤残增加271元,二级伤残增加243元,三级伤残增加237元,四级伤残增加23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88元。
  (二)生活护理费的调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护理费按完全生活自理障碍、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和部分生活自理障碍3个不同等级支付,月标准分别调整为3922元、3138元和2353元。
  (三)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
  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发放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6%增加伤残津贴。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支付渠道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工伤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和伤残津贴补差金额,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相关数据口径
  1. 2018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9251元。
  2. 2019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丧葬补助金的计发基数为7844元/月。
  五、其他事项
  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经审批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于2019年7月1日起,参照本方案相关规定调整。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