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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道串味物业该负责吗?——共用设施纠纷法律要点与维权指引
来源:苏州律师法律咨询服务网 作者:苏州物业纠纷律师
摘要:围绕苏州物业纠纷律师实务,结合民法典、物业条例与典型案例,系统梳理烟道串味纠纷中物业的维护义务、过错认定与赔偿范围,为业主提供可落地的维权路径。.........

一、问题缘起:厨房油烟“串味”为何成诉讼导火索

新房入住不久,业主即闻到邻居家爆炒辣椒的刺鼻气味;封闭厨房、更换油烟机仍无济于事,最终发现是主烟道破裂、止回阀失效所致。面对反复投诉无果,业主往往把矛头指向物业服务企业,进而提出“烟道串味物业该负责吗”的疑问。本文结合《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及典型案例,从苏州物业纠纷律师视角,拆解共用烟道纠纷中的责任主体、过错标准与赔偿范围,为业主、物业公司提供可落地的法律指引。

二、规范梳理:法律如何定位“烟道”与“物业维护义务”

(一)共用设施的民法典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明确,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住宅竖向烟道作为整栋楼的排气公用设施,自然落入“共用部位”范畴,全体业主享有共有权,并共同承担维护义务。

(二)物业公司的法定维护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据此,对主烟道的巡检、疏通、维修属于物业公司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业主专有”为由推诿。

(三)住宅物业服务质量标准

住建部《住宅物业服务质量标准》(GB/T 20647.9—2006)5.4.3条要求,“共用排烟道应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破损、堵塞及时修复”。该标准虽为推荐性,但已被多数省市通过物业服务合同或地方性法规转化为强制性要求,成为法院判定物业是否尽到维护义务的直接依据。

三、侵权构成:烟道串味纠纷落入民事赔偿的四项要件

(一)加害行为:未检修、未疏通、未提示

1.未按期巡检:物业两年未打开楼顶烟道检修口,导致油垢堆积;2.未疏通主烟道:楼下业主装修掉落砂浆块,物业未及时清除;3.未提示风险:明知止回阀失效却未通知业主更换。上述行为一旦被固定为巡检记录、报修单、通话录音,即满足“加害行为”要件。

(二)损害后果:油烟异味、健康受损、房屋贬值

油烟异味可现场勘验;健康受损需提交就诊记录,如慢性咽炎、过敏性鼻炎;房屋贬值可通过同户型成交价对比、评估报告量化。损害后果需形成“证据链”,避免仅凭主观感受主张高额赔偿。

(三)因果关系:物业过错与串味之间相当性

若烟道破裂位置位于楼顶公共部位,且破裂时间与异味出现时间吻合,可推定因果关系成立;若业主自行拆除止回阀导致倒灌,则切断因果关系。

(四)过错:违反注意义务即推定过错

物业公司对共用设施负有高于一般人的专业注意义务。只要未按合同或标准周期巡检、维修,即被推定存在过错,无法以“已通知业主自筹资金维修”主张免责。

四、案例精解:三地判决对照

案例一:A省B市(2023)X民初456号

基本案情:业主李某入住后发现厨房串味严重,多次向物业报修无果。经鉴定,主烟道顶部盖板缺失,油烟倒灌。李某起诉要求物业修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院认为:物业未按合同及国家标准对烟道进行半年度巡检,存在明显过错,判令物业在30日内修复烟道、赔偿李某修复费用3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启示:未按期巡检即可认定过错,精神损害赔偿并非必须出现人身伤害。

案例二:C省D市(2022)Y民终789号

基本案情:高层住宅因楼下业主装修掉落砂浆块致主烟道堵塞,楼上业主王某家中油烟无法排出。王某要求物业疏通并赔偿油烟机折旧损失。

法院认为:物业在接到报修后15日内完成疏通,已尽及时维修义务,对堵塞无过错;楼下业主违规装修系直接侵权人,判令楼下业主单独承担赔偿责任。

启示:物业对“及时修复”负有时间义务,逾期仍须担责。

案例三:E省F市(2021)Z民再12号

基本案情:烟道串味系楼顶止回阀老化失效所致,物业以“止回阀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为由拒绝维修。业主起诉要求物业承担全部修复费用。

再审法院认为:止回阀虽安装在业主厨房,但属于烟道系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失效直接影响共用排烟功能,应纳入共用设施维护范围,判令物业承担修复费用。

启示:功能一体论成为法院认定共用设施的重要标准。

五、责任主体:物业、业主、开发商“三角关系”

(一)物业公司的维护义务

1.日常巡检:每半年至少一次,留存照片、记录;2.报修响应:接到业主报修后24小时内现场查看,72小时内提出维修方案;3.资金支取:需要使用中修或专项维修资金的,应编制预算、征求业主意见、向主管部门备案。

(二)业主的使用义务

1.不得拆除止回阀:擅自拆除导致倒灌的,需自行承担修复费用;2.装修报备:改动厨房位置的,应将烟道接入主烟道并经验收;3.费用分摊:烟道大修费用超出物业日常维护范围的,由受益业主按专有部分面积比例分摊。

(三)开发商的保修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明确,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保修期为2年。烟道属于“设备安装”范畴,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业主可要求开发商无偿修复或赔偿损失。保修期届满后,由业主或物业公司承担维护责任。

六、诉讼策略:从取证到赔偿的“六步曲”

(一)固定证据:报修记录、鉴定报告、影像资料

1.报修记录:保存物业APP、微信公众号、电话录音;2.现场照片:拍摄烟道破损、油垢堆积、止回阀失效;3.鉴定报告:聘请具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烟道系统质量鉴定意见》;4.气味监测: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厨房空气进行VOC(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检测,形成客观数据。

(二)书面催告:设定合理修复期限

向物业送达《烟道维修催告函》,设定15—30日修复期限,并告知逾期将起诉。催告函应通过EMS邮寄留存寄件凭证,或通过物业前台签收并加盖公章。

(三)共同委托与资金垫付

物业拒不维修的,业主可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请求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组织共同委托维修,费用先由专项维修资金垫付;无维修资金的,由受益业主按面积比例先行垫付,再向物业追偿。

(四)诉讼请求:修复、赔偿、减费三重主张

1.修复烟道:判令被告在指定期限内完成修复并通过验收;2.赔偿损失:包括维修费用、健康损害、房屋贬值、误工费、鉴定费、律师费;3.减免物业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的,业主可请求减少物业费,减少幅度由法院根据瑕疵程度酌定,一般为10%—30%。

(五)举证责任分配

业主只需证明烟道串味事实及物业未履行维护义务;物业需对其已按约巡检、及时维修承担举证责任。物业无法提交巡检记录或维修记录的,即被推定存在过错。

(六)执行与后续监督

判决生效后,物业拒不修复的,业主可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指定第三方维修,费用由物业承担;同时向住建部门投诉,将物业纳入信用档案,限制其投标新项目。

七、抗辩视角:物业常用理由与破解

(一)“烟道属于业主专有部分,应由业主自行维修”

破解: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烟道未计入专有部分面积,功能上服务整栋楼,应属共用部位;功能一体论为法院普遍采纳。

(二)“已通知业主自筹资金,业主拒不配合”

破解:通知义务不等于免责,物业仍须证明其已组织召开业主会议、编制预算、申请专项维修资金;仅张贴通知无法证明尽到义务。

(三)“串味系楼下业主装修所致,与物业无关”

破解:物业对共用设施负有日常巡检、及时疏通义务;若物业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并清除异物,即可避免损害,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八、监管趋势:从“合同监管”到“信用惩戒”

(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住建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明确,物业未按合同约定维修共用设施的,记入“不良行为信息”,影响其投标、评优、融资。

(二)物业服务质量第三方评估

多地建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制”,业主大会可委托评估机构对共用设施维护状况进行评级,评级结果作为物业费调整、合同续聘的依据。

(三)行政处罚与公益诉讼衔接

对拒不履行维修义务的物业,住建部门可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资质证书。同时,检察机关可探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物业履行维护义务。

九、常见问题答疑

(一)烟道串味能否拒交物业费?

不能全部拒交。可依据瑕疵程度主张减少10%—30%,但需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擅自拒交可能被诉违约金。

(二)止回阀更换费用谁承担?

止回阀属于烟道系统组成部分,由物业承担;若业主擅自拆除导致损坏,由业主承担。

(三)开发商保修期届满后,大修费用如何分摊?

超出日常维护范围的大修,由受益业主按专有部分面积比例分摊;可申请专项维修资金。

(四)气味检测费用可否索赔?

属于为确定损害后果支出的合理费用,可要求败诉方承担。

(五)苏州物业纠纷律师费用能否让对方承担?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业主合理支出的律师费可要求败诉物业承担。

十、结语:共用设施需共管,维权亦需依法

烟道串味物业该负责吗”这一问,答案并非简单的“是”或“否”,而是需要结合烟道性质、维护义务、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综合判定。对业主而言,留存报修记录、委托专业鉴定、合理主张减免物业费,是维权的关键;对物业而言,建立巡检台账、及时响应报修、主动申请维修资金,是免责的前提。若双方协商无果,建议及时咨询专业苏州物业纠纷律师,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投诉推动问题解决。只有在“依法、依规、依约”的框架下,共用设施才能真正实现“共管、共用、共赢”。

苏州物业纠纷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撰写,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苏州律师法律咨询服务网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