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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物业合同律师答疑:垃圾处理费包含在物业费里面吗
来源:苏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网 作者:苏州物业合同律师
摘要:苏州物业合同律师结合示范文本与裁判规则,系统解答垃圾处理费包含在物业费里面吗,助力业主与物业明明白白签合同。.........

一、问题提出:账单里为何多出一笔“垃圾处理费”

拿到物业缴费通知单,许多业主会发现除了“物业服务费”外,另有一栏“垃圾处理费”或“生活垃圾清运费”。不少人质疑:这不已经包含在物业费了吗?要厘清该疑问,需要先回到合同本源。聘请苏州物业合同律师审阅合同,可第一时间识别收费依据与拆分方式,避免重复支出。

二、概念区分:物业费与垃圾处理费的法律属性

2.1 物业费的构成层级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物业费一般包括:①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③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④绿化养护费用;⑤秩序维护费用;⑥办公费用;⑦固定资产折旧;⑧公众责任保险费用;⑨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可见“清洁卫生费用”列在第三项,但并未明确涵盖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的终端成本。

2.2 垃圾处理费的两种形态

实务中“垃圾处理费”常被混用为两个不同概念:一是“生活垃圾清运费”,指将小区内部垃圾中转站的生活垃圾运至市政终端处置场所的费用,属于运输环节;二是“生活垃圾处置费”,指在焚烧厂、填埋场进行无害化终端处理的费用,属于处置环节。只有厘清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定价目录,才能判断垃圾处理费包含在物业费里面吗

三、规范梳理:国家、省、市三级文件如何规定

3.1 国家层面规定

国家发改委与住建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未把“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费”列入物业费必含项目,而是授权省级价格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制定当地实施细则。

3.2 省级文件示例

以江苏省现行有效文件为例,苏价规〔*〕*号明确: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可单独设立,也可并入物业服务费,但须履行政府定价程序并在合同中明示。若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拆分,业主有权拒绝缴纳。

3.3 市级定价目录

设区的市通常将“生活垃圾处置费”列入公用事业收费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企业作为代征单位,须持价格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副本在小区公示栏长期公示,否则即属违规收费。

四、合同审查:示范文本与附加条款的玄机

4.1 住建部门示范文本

现行《江苏省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在“费用构成”一栏留有空白勾选框,供双方约定是否将生活垃圾清运费计入物业费。若勾选“已包含”,则物业不得再单列收费;若勾选“未包含”,则需要在附加条款写明标准与调整程序。

4.2 附加条款常见陷阱

一些物业企业在附件中写入“如遇政府调整垃圾处置费标准,物业有权相应调整并单独计收”,却未明确调整频次与上限。此类条款如未经过业主大会表决,极易被认定为格式条款中的无效条款。

4.3 律师审阅要点

业主在签约或续签阶段,可委托苏州物业合同律师重点核对:①收费项目是否列入政府定价目录;②合同条款与公示标准是否一致;③调价程序是否约定启动条件与异议渠道;④违约责任是否对等。

五、价格程序:政府定价与合同约定的衔接

5.1 定价流程

生活垃圾处置费如需单独征收,必须完成成本监审、价格听证、合法性审查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四步程序,最终由市(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5.2 公示义务

物业企业应当在小区主出入口、公示栏、电子屏同步公示收费文件依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并保留影像证据。公示期不得少于三十日,否则业主可投诉至市场监管部门。

5.3 异议处理

业主对收费有异议,可先向物业书面质询;未获答复的,可向街道办、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多收费用。

六、司法裁判:法院如何认定重复收费

6.1 案例一:合同已明示包含,再收属违约

某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费含“公共区域清洁卫生及生活垃圾清运处置费”。入住后物业以政府上调垃圾处置费为由,另行按户每月12元收取。业主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合同条款有效,物业单方加收缺乏依据,判决返还已收费用并支付利息。

6.2 案例二:政府定价拆分且已公示,可另行收取

另一小区采用政府最新定价,生活垃圾处置费由财政代收、物业凭票代缴,且在显著位置公示调价文件。业主以“物业费已含”为由拒交,法院支持物业按政府定价代收,驳回业主要求。

6.3 裁判规则提炼

法院通常采用“三步审查法”:一看合同是否明确包含;二看政府定价目录是否允许单列;三看是否履行公示与调价程序。三者缺一不可。

七、业主自治:通过业主大会降低费用

7.1 重新选聘物业

业主大会可依法作出“物业费实行包干制且包含生活垃圾清运费”的决议,并将其作为招标条件,要求投标企业在报价中一并考虑,不再单列。

7.2 自主清运谈判

对规模较大的小区,业主委员会可直接与环卫处或具备资质的运输公司签订清运协议,绕过物业,降低中间环节费用。但需留意环卫部门是否接受非物业主体签约。

7.3 律师全程见证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表决、公告阶段均涉及法律程序,可由苏州物业合同律师提供合规指导,防止因程序瑕疵导致决议被撤销。

八、行政救济:投诉、复议与诉讼路径

8.1 投诉渠道

价格主管部门:对违规收费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或登录省级政务服务网进行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8.2 行政复议

若价格部门对投诉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业主可在六十日内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重新调查。

8.3 行政诉讼

对复议结果仍不服,可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不予处罚决定并责令重新履职。

九、税务视角:发票开具与税前扣除

9.1 发票类型

物业费开具“物业管理服务”增值税普通发票;代收的生活垃圾处置费若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物业不得就该项费用额外加计增值税。

9.2 企业业主税前扣除

企业购买办公用房缴纳的物业费可全额税前扣除;但代收的垃圾处置费如取得非税票据,不属于企业经营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9.3 票据瑕疵风险

若物业将垃圾处置费一并计入物业费发票,却未实际转交财政,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价外费用”补征增值税及滞纳金。

十、未来趋势:垃圾分类计量收费对合同的影响

10.1 计量收费试点

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垃圾分类价格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建立生活垃圾计量收费制度。按“多产生、多付费”原则,居民端将逐步取消固定额,转向按桶、按重量计费。

10.2 合同条款升级

物业企业与业主需在合同中约定:①计量数据由谁采集与核对;②超出基准量部分如何分摊;③智能垃圾房建设费用是否计入物业费;④调价周期与异议程序。

10.3 律师建议

计量收费涉及硬件改造、数据隐私、分摊算法等新问题,建议业主大会在制度落地前,聘请苏州物业合同律师提前修订合同文本,防止被动接受单方格式条款。

十一、实操清单:签约与维权步骤

步骤一:收房或续签时,向物业索取现行收费文件与合同附件;

步骤二:比对政府定价目录,确认垃圾处置费是否允许单列;

步骤三:核查合同示范文本勾选框及附加条款,看是否已包含;

步骤四:拍照留存公示栏收费文件,记录拍摄时间地点;

步骤五:发现重复收费,先书面催告物业限期退还;

步骤六:逾期未退,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并申请调解;

步骤七:调解失败,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费用及利息;

步骤八:若涉及业主共同利益,可召开业主大会形成决议,集中维权。

十二、结语:明明白白签合同,清清楚楚缴费

垃圾处理费是否包含在物业费中,并非简单的“是”或“否”,而是取决于政府定价、合同条款与公示程序三重因素。业主在签约阶段多一句询问,执行阶段少一次纠纷;物业在收费环节多一份透明,服务过程少一次投诉。当分歧已生,及时咨询苏州物业合同律师,通过合法路径表达诉求,既是对自身钱包负责,也是对小区治理的促进。愿每一次缴费都有据可依,每一份合同都经得起阳光检验。

本文由苏州物业合同律师依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价格法》《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现行有效规范撰写,仅供普法与交流参考,不构成针对特定事项的法律意见;如需个案指导,请携带合同、票据等材料向具备执业资格的律师当面咨询。文章版权归苏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网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