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 | 江苏省2021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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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苏州交通事故律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关于适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有关费用标准(2020年度)的通知 (苏高法电〔2021〕59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
【苏州交通事故律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关于适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有关费用标准(2020年度)的通知
(苏高法电〔2021〕59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相关业务庭、人民法庭:
根据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统计的2020年全省居民收入支出等相关指标,现将2020年度我省相关赔偿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2020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为24657元,经营净收入为5703元。
2、2020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26225元。
3、2020年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为1.8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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