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苏州市实施“停车便利化工程”的意见
来源:苏州律师咨询热线 作者:管理员
摘要:(苏府办〔2018〕23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停车是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对提高城市运行效率影响深远。截至2017年12月底,我市汽车保有量已位居全国大中城市第五位,千人.........
(苏府办〔2018〕23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停车是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对提高城市运行效率影响深远。截至2017年12月底,我市汽车保有量已位居全国大中城市第五位,千人汽车拥有率处于全国城市前列,日益增长的便捷停车需求越来越成为民生诉求的热点。根据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城市治理与服务十项行动方案》(苏办发〔2017〕48号)、市委市政府印发的《苏州市城市治理与服务十项行动方案实施计划》(苏委办发〔2018〕53号)、省住建厅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实施“停车便利化工程”的意见》(苏建城〔2018〕151号)文件精神,各有关部门必须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以停车泊位建设、管理为抓手,从过去着力解决停车难、停车乱问题,逐步向实现停车便利化目标迈进,大力实施“停车便利化工程”。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紧扣勇当“两个标杆”、落实“四个突出”、建设“四个名城”十二项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回应群众关切,服务民生。按照统筹协调、综合治理、系统推进的要求,切实解决百姓反映停车不便捷的问题,努力探索建立顺应城市发展规律的停车供应服务管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
系统思维、综合施策。坚持结合城市特点和现状,体现区域差别,系统化研究制定实施方案。从供需两端发力,合理引导停车需求,因地制宜、因城施策、多措并举,解决工作不平衡的问题。
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坚持政府统筹,构建多层级、多条线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局面,针对性地缓解各类停车问题。
规划先行、绿色发展。坚持公交优先、倡导绿色出行。编制完善停车专项规划,优化绿道、公共自行车等慢行交通,增加居民出行选择方式,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重,减少私家车使用率。
问题导向、突破难点。坚持以古城区、核心区、居住小区及学校、医院、公园、景区等区域为重点,探索实施针对性有效措施,促进停车供需结构趋于合理,实现供需动态平衡。
强化管理、智慧服务。坚持建管并举、加强监管,引导车辆有序停放,鼓励创新理念、共享模式,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构建高效便捷的停车供应与服务体系。
三、目标任务
通过推进实施“停车便利化”工程,到2020年实现下列工作目标:
(一)停车专项规划全面实施。2018年底前,发布苏州市停车发展规划,形成全市停车规划技术指引。2019年10月底前,全市所有县级市、区全面完成停车专项规划编制或修编,停车专项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经上一级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实施。
(二)停车设施持续增加。全市每年年均新增停车泊位:市区1万个以上,常熟、张家港、昆山、太仓四个县级市各5000~10000个以上(任务分解见附件);新增停车泊位中公共停车泊位比例不低于规范标准。各县级市、区应确保新建、改扩建建筑停车位配建指标严格执行,推动公共停车场建设,同步开展既有建筑内部专用泊位挖潜改造改造。古城区、核心区、旅游景区、商业中心以及车站、医院、学校等交通窗口地区的停车难、停车乱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三)停车管理服务不断完善。各地停车管理政策配套完备,基本实现机动车增长与停车设施协调发展,全市机动车停车泊位与机动车拥有量之比达到1.2:1至1.5:1。实行以“配建为主、公共为辅、路内为补充”的停车泊位供给结构,形成布局合理、比例适当、使用方便的城市停车供应服务管理体系。
四、主要工作内容及分工
全市各地、各部门要围绕确定的目标任务要求,按照规划调控、政府引导、智慧服务、市场运作、法制保障的基本工作思路,以治理促规范、以规范促长效,推进政策措施完善,促进停车设施与机动车增长协调发展。
(一)加强规划引导。
l.摸清现状与需求。制定全市统一的停车普查标准,并建立停车普查数据更新维护机制。各县级市、区通过组织调查摸底,全面深入摸清城市现有停车设施底数,了解机动车增长需求,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为出台有关停车政策措施、切实解决问题打下坚实基础。2018年底前,各县级市、区必须完成停车设施调查摸底工作,编制停车调查报告;2019年6月底前,各县级市、区建立完整的停车普查数据库实体,提供具体数据,并定期更新。(责任单位:市市容市政局、公安局、规划局、住建局,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
2.编制停车专项规划。2018年底前,发布全市停车发展规划。各县级市、区开展规划工作自查,对于尚未编制停车专项规划或规划已经不能指导实践的,及时组织编制或修编。编制专项规划要以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为导向,加强与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成果的互动;要突出问题导向,解决主要矛盾,规划预留停车用地,合理布设公共停车场,确保停车设施发展目标达到标准。2019年10月底前,各县级市、区必须全面完成编制或修编任务。各县级市、区应明确重点区域,以专项规划为基础,从区域综合交通发展出发,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交通影响评价,促进土地利用与动、静态交通协调发展,制定停车治理方案。(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容市政局、国土局,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
3.制定停车改善三年行动计划。依据全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结合停车现状及停车设施建设项目情况,统筹制定停车改善三年行动计划和停车改善年度实施方案。各县级市、区应组织编制县级市、区停车改善行动计划。(责任单位:市市容市政局、住建局,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强化政策调控。
4.实施公交优先发展。继续大力实施公交投资、路权、用地等建设发展优先政策措施,有序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加快完善慢行系统,不断调整优化公交线网和发车间隔,提高公共交通服务覆盖范围、缩短公众出行时间成本,切实增强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倡导将绿色文明交通理念纳入公民道德建设范畴,提高居民意识。(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公安局、市容市政局,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
5.实施差别化停车供给。制定全市停车分区方案,科学制定差别化的停车政策、发展目标和管理要求,合理分配交通资源,公平分担停车社会成本,促进停车资源合理共享与高效利用,实现地区停车供需动态平衡,促进交通战略目标的实现,保障城市机能正常高效运转。各县级市、区应在全市停车分区的基础上,结合区域特征,进一步细化分区标准、深化分区方案。(责任单位:市物价局、规划局、市容市政局、公安局,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
6.保障公共停车用地。做好土地供应保障,建成区内一些小规模的城市边角地、零星地、暂不上市地块条件许可下要优先用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充分利用道路广场、学校操场的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设施,鼓励新建公园、老旧公园改造过程中增加地下停车设施,鼓励立体停车设施(楼、库)建设,提高土地的复合利用率;土地储备机构在不影响正常土地供应的前提下,可短期利用政府储备用地建设临时公共停车设施。(责任单位:市国土局、规划局、住建局、园林和绿化局、市容市政局,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
7.落实建筑配建规定。定期修订建筑配建停车标准,体现分区差别化,并严格监督执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严格审查建筑配建停车方案,确保居住小区、商业开发与公共建筑等按规定要求配建足够停车位,并按一定比例同步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大型商业、公共建筑应根据客流预测核定实际停车需求。要深化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加强与停车设施专项规划衔接,开展挪用配建停车设施专项整治,确保停车设施优先落实。(责任单位:市规划局、住建局,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
8.优化建立激励机制。要从审批、用地、权属、融资、补贴等方面完善政策措施,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经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公共停车社会化建设运营机制。各县级市、区要因地制宜开放公共停车建设市场,简化建设项目流程,有计划地加快推进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停车设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住建局、国土局、财政局,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
9.推行交通需求管理。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鼓励绿色出行;落实停车收费差别化政策、公交票价优惠政策、P+R停车场换乘优惠政策等价格杠杆策略;加强道路违停联合执法,加大对古城区、核心区、旅游景区、商业中心以及车站、医院、学校等交通窗口地区违法停车行为的执法监管力度;适时采取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把小汽车交通需求作为调控重点,调节机动车拥有量和出行使用量。推动全面实施城市交通系统化管理,积极发展智能交通,科学合理地调节交通流。(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容市政局、交通局、物价局,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加快设施“补短板”。
10.大力解决老旧小区停车难问题。各县级市、区要充分听取居民意见,结合“城市双修”、旧城改造、老旧小区整治等,通过宣传引导、政策扶持,鼓励老旧小区因地制宜扩容停车泊位数量;已经改造完成的居住区,可适当利用周边的非交通性街巷划设夜间停车的基本泊位,并进行统一、有效管理。(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规划局、公安局、园林和绿化局、市容市政局,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
11.增加重点区域公共停车供应。各县级市、区通过制定停车改善行动计划,增加商业中心、学校、医院、旅游景区等停车需求集中区域的公共停车泊位,缓解停车难、停车乱问题;加强车站、码头等综合交通枢纽以及轨道交通外围站点地区停车配套,增建停车换乘设施(P+R),满足停车需求。(责任单位:市市容市政局、公安局、住建局、规划局、交通局,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
12.支持创新增加泊位。针对停车矛盾突出地区,鼓励新建建筑增加停车泊位并对社会车辆开放;建立停车资源错时共享利用制度,鼓励企业、单位、个人等既有停车位资源有效利用;中心城区要根据路网容量合理增加公共停车设施。(责任单位:市市容市政局、公安局、规划局、市机关事务局,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
13.加强人防设施综合利用。鼓励各地新建人防工程实行“平战结合”,在确保应急状态功能完整前提下,支持平时作为地下停车设施使用;对未开发利用且具备改造条件、周边停车矛盾突出的已建人防设施,支持尽快改造为公共停车设施。(责任单位:市民防局,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
14.合理施划路内停车泊位。根据公安部《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GA/T850-2009)、江苏省《城市道路内停车泊位设置标准》(DGJ32/TC02-2005)等有关规定,按照从严控制路内停车泊位的原则,针对有需要、条件允许的地区,适度设置路内限时停车泊位,并配套建立经营服务管理制度。在部分次干道、支路等不影响交通的区域,可开辟临时、夜间停车泊位,有效缓解停车矛盾。路内停车泊位设置应加强审核,减少对道路动态交通秩序的影响。(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容市政局,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提升停车服务水平。
15.健全停车管理机构。推进停车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市、区两级停车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统筹管理,规范停车经营服务,推动停车设施向产业化发展。各市、区也要建立统一的停车管理协调机构。(责任单位:市编办,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
16.完善经营服务制度与管理。制定停车经营管理服务标准,建立健全停车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加强停车设施行业市场监管。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室内停车场和路外停车场须按要求配备有关设施,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积极引导停车设施社会化经营、产业化发展。各县级市、区要按照《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6〕24号)、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83号)等有关规定,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机制,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进一步完善停车场计时为主、计次为辅的收费办法,推行差别化收费,体现“中心城区高于外围地区、路内高于路外、室外高于室内、白天高于夜间”的政策导向。(责任单位:市市容市政局、物价局、公安局,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提高智能管理水平。
17.建立智慧停车信息平台。建立具备“动态感知”“精细管控”“全程服务”等特征的市级智慧停车管理系统,并与城市公交系统、交通管理系统等有机衔接。各县级市、区按照全市统一的停车数据规范和接口标准,建立智慧停车管理系统,接入市级平台。充分挖掘全社会停车资源,鼓励企业参与,开发智慧停车APP,利用停车位分时租赁、泊位信息发布技术,实现停车泊位在线分享,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泊位对外开放,并与公共停车经营单位签订协议,纳入智慧停车信息平台。利用停车资源数据采集与分析技术,实现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决策。(责任单位:市市容市政局、公安局、交通局,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
18.推动停车设施智能化改造。各县级市、区针对重点区域,依托智慧停车管理系统,因地制宜,开展停车诱导系统设计。运用地磁感应、视频抓拍等技术,构建路内停车智能管理系统;鼓励对外开放停车场采用视频识别、场内诱导、车位监控、反向寻车等技术,进行智能化升级。基于停车智能化改造,推动停车场所电子收费、非人工管理。(责任单位:市市容市政局、公安局,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组织保障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本地区“停车便利化工程”的实施主体,市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展开工作,并对各县级市、区进行指导、监管与服务。
(一)加强组织保障。
成立苏州市实施“停车便利化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统一领导,统筹推进工程实施。
明确各有关部门主要责任分工,由市市容市政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公安局、住建局、规划局、交通局、物价局、民防局等部门,推进实施“停车便利化工程”。各县级市、区也要建立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
市级相关部门主要责任分工如下:
市市容市政局:负责牵头制定本市停车发展规划、停车管理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负责市级停车智能化平台建设;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评价考核各县级市、区的停车便利化工程的实施。
市发改委:负责完善和落实全市停车产业化发展相关政策,简化城市停车场建设审批等工作,参与配合做好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开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评价、规范设置路内停车泊位;参与停车设施规划编制;协同推广普及停车先进技术。
市国土局:负责停车设施建设的用地保障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对停车设施建设的监管;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等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停车设施规划编制和指导,制定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
市交通局:负责指导、落实综合交通枢纽加强停车设施配套。
市物价局:负责监督管理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制定停车服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标准,指导各县级市、区停车收费工作,依法查处有关价格违法行为。
市民防局:负责指导、落实加强人防设施与停车设施的资源衔接,增强资源利用。
(二)加强工作协同。
市级建立全市“停车便利化工程”指导专家团队,指导、帮助各县级市、区停车便利化工作的开展,增强工作合力与推进力,组织开展智慧停车信息系统课题研究,总结经验并推广应用。
各县级市、区要对照确定的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细化、量化,加强对本地区工作的统筹实施,每年l月20日前要制定本地区停车设施增长的目标任务并上报市牵头部门(市市容市政局)。
(三)加强宣传引导。
因地制宜搭建公众信息平台,扩大公众参与度。加大舆论宣传引导力度,树立市民停车付费、合法停车意识,总结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建立针对停车经营企业和停车人的停车信用体系。
(四)加强监督考核。
从2018年开始,市市容市政局牵头制定停车便利化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部署开展针对各地实施“停车便利化工程”的年度考核评价,并将其纳入相关考核评价范围,对领导重视、行动有力、成效明显的予以通报表扬,对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通报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