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为公民的案件,如何认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
来源:苏州找律师咨询问题 作者: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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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对于实践中如何认定公民经常居住地,我们认为,首先,公民经常居住地必须是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如果曾经居住过一年以上,但在起诉时已离开该地方,则该地方不属于经常居住地。其次,证明公民经常居住地的证据必须能形成一定的证据链,比如有暂住证、居住证、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街道或社区出具的证明、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租缴费收据、水电费等各种缴费凭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其他证人证言等证据结合,可以充分证明公民在起诉时其主要工作地、生活地在该地,且已有一年以上,即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第三,如果出现相反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相互矛盾,无法认定公民连续居住在唯一的地方,则不宜认定经常居住地,而应以公民的户籍地为住所地。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故一旦认定了公民的经常居住地,则裁定书中应以经常居住地为该公民的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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