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赔偿?
来源:苏州市吴中区交通事故律师 作者:未知
摘要:本文由 苏州市吴中区交通事故律师 推荐阅读,阅读本文的网友通常还会关注 苏州市吴中区交通事故律师费用收取标准 等方面的内容。 一、机动车方没有依法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该机动车方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
本文由苏州市吴中区交通事故律师推荐阅读,阅读本文的网友通常还会关注苏州市吴中区交通事故律师费用收取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一、机动车方没有依法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该机动车方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2条规定的相关情形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2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以下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九十以上;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报告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理赔:
1、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
2、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失的单方交通事故;
3、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以上内容由苏州市吴中区交通事故律师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更多关于苏州市吴中区交通事故律师费用收取标准的资讯可查阅本网相关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