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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相城区知名离婚律师咨询:探望权如何确定与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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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探望权如何确定与变更
  离婚时对行使探望权方式与内容未予以明确,离婚后发生争议的,可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对行使探望权内容、方式、周期等予以确定。
  离婚判决对探望权确定的,离婚后有探望权一方滥用探望权或以其它行为导致严重影响子女及有抚养权一方正常生活的,受害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中止或变更探望权的行使或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二、探望权特殊范围
  探望权原则上属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享有;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因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等情况无法行使探望权的,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事实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请求单独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可予以支持。
  三、民法典中关于探望权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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