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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所作的陈述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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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下列陈述,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1、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或者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就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事项所作的陈述;
  2、未成年子女请求不在法庭上出示的陈述;
  3、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宜在法庭上出示的陈述。
  未成年子女应当通过书面陈述、询问笔录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出证言。除有不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必要理由,人民法院不得通知未成年子女出庭作证。
  未成年子女的证言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人民法院根据质证情况,可以直接审查确定其效力,也可以通过询问未成年人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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