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在婚后的增值收益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
来源:苏州姑苏区离婚律师电话咨询 作者:未知
摘要:本文由 苏州姑苏区离婚律师电话咨询 推荐阅读。 夫妻一方婚后对婚前购买的股票没有进行买卖,股票因市场行情变化产生的增值收益为自然增值,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婚后对婚前购买的股票进行买卖产生的增值收益为主动增.........
本文由苏州姑苏区离婚律师电话咨询推荐阅读。
夫妻一方婚后对婚前购买的股票没有进行买卖,股票因市场行情变化产生的增值收益为自然增值,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婚后对婚前购买的股票进行买卖产生的增值收益为主动增值,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内容由苏州姑苏区离婚律师电话咨询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