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继承人的夫或妻一方放弃继承的,另一方能否主张放弃无效或请求赔偿
来源:苏州知名离婚律师事务所 作者: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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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苏州知名离婚律师事务所阅读,阅读本文的网友通常还会关注苏州该怎么起诉离婚等方面的内容。
离婚时双方约定或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此后又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具有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不利变化不足以维持子女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确有增加等正当情形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精神,可判决另一方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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