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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吴中区企业法律顾问解读公司企业破产的认定标准
来源:苏州吴中区企业法律顾问 作者:
摘要:苏州吴中区企业法律顾问一、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1、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企业法人有上述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法进行重整。 相关当事人以.........

  一、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1、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企业法人有上述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法进行重整。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 5 —
  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三、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4、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