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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公司法律师事务所:公司登记的行政审查方式有哪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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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苏州公司法律师事务所 】 公司登记的行政审查是指,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对公司申请登记事项进行审核、检查,以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行为和程序。理论上,公司登记的审查方式主要有三种,即形式审查、实质审查、折衷审查。所谓形式审查,是指行.........

苏州公司法律师事务所
  公司登记的行政审查是指,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对公司申请登记事项进行审核、检查,以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行为和程序。理论上,公司登记的审查方式主要有三种,即形式审查、实质审查、折衷审查。所谓形式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仅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于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不作审查。所谓实质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不仅要对申请材料的要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查,还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所谓折衷审查,即介于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之间,登记机关有实质审查的权利,但又不负实质审查的义务。在不同的审查方式下,公司登记的证明效力是不同的。由于形式审查只对申请文件的完备性进行审查,至于申请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在所不问,因此,在该审查方式下,公司登记的证明力较弱;实质审查则正好相反,由于审查内容包含了申请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因此,此时的公司登记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由于《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未对公司登记的行政审查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因此,长期以来,公司登记机关在审查公司登记时应采用何种审查方式一直存在争议。《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后,该问题已经得到了解决。《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第三款规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第五十六条规定,“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五项所列事项(企业或其他组织设立)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公司登记的行政审查,应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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