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由 苏州园区知名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推荐阅读,阅读本文的网友通常还会关注 苏州园区擅长经济纠纷的律师事务所 等方面的内容。 一、出卖人向买受人第一次起诉主张要求支付货款获支持,第二次又起诉要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逾期付款损 失,是否构成一事.........
出卖人要求支付货款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逾期付款损失是基于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可以一并提出,也可以分别提出,不构成一事不再理。但是,从节约诉讼资源的角 度,在第一次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向出卖人释明其可以一并提出逾期付款违约金或逾期付款损失。经释明,出卖人仍要求分两次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于重复起诉有何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