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起诉要求解除合伙关系并分配合伙盈余时,法院如何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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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诉请解除合伙关系并分配合伙盈余的,可以先由当事人双方自行清算或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清算。 当事人双方无法就自行清算或委托清算达成一致意见的, 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计等方式进行清算。通过司法审计等方法仍然无法清算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原告分配盈余的诉讼请求。但被告应当提交清算资料而拒绝提交,导致无法清算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由拒绝提交清算资料的被告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计等方式进行清算的, 人民法院应向原告释明其负有申请的义务。 经释明原告仍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分配盈余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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