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律师事务所地址电话推荐 苏州律师收费标准 苏州专业律师 苏州知名律师在线免费法律咨询 苏州市律师协会
联系我们 苏州专业律师法律服务网
律师:刘逢欣 律师
电话:13812605387
律所: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
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苏绣路苏
          州中心A座8楼
提示:提前预约可获30分钟的当
          面免费咨询一次
苏州专业律师法律服务网
您所在的位置:主页 > 公司法务 >
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出让人与受让人是否承担出资责任?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股权律师 作者:
摘要:本文由 苏州工业园区股权律师 推荐阅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义务、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会议讨论认为,该.........

  本文由苏州工业园区股权律师推荐阅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义务、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会议讨论认为,该款针对的是出让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就转让股份的情况,即转让的系争股权所对应的出让股东的出资义务并未完成。而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因尚未到出资期限,出让股东并不构成对出资义务的违反,也就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故不应适用该条款追究该出让股东与受让股东的出资责任。
  以上内容由苏州工业园区股权律师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