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律师事务所地址电话推荐 苏州律师收费标准 苏州专业律师 苏州知名律师在线免费法律咨询 苏州市律师协会
联系我们 苏州专业律师法律服务网
律师:刘逢欣 律师
电话:13812605387
律所: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
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苏绣路苏
          州中心A座8楼
提示:提前预约可获30分钟的当
          面免费咨询一次
苏州专业律师法律服务网
您所在的位置:主页 > 公司法务 >
因未及时行使解除权造成损失的扩大,损失如何承担?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知名合同律师 作者:
摘要:本文由 苏州工业园区知名合同律师 推荐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此,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及.........

  本文由苏州工业园区知名合同律师推荐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此,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及时行使解除权,以避免损失的扩大。同时,应根据合同的性质,给予享有解除权一方解除合同的合理期限,如享有解除权一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及时行使解除权,导致损失的扩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由己方承担扩大的损失;如享有解除权一方在合理的期限内及时行使了解除权,其对损失的扩大无过错,则应由合同相对方承担扩大的损失。
  以上内容由苏州工业园区知名合同律师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