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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如何确定?
来源:苏州姑苏区保险合同律师 作者:
摘要:本文由苏州姑苏区保险合同律师推荐阅读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商事合同,其成立要件除需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受保险法的特别调整,根据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承诺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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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商事合同,其成立要件除需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受保险法的特别调整,根据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承诺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即保险法仅规定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因此,在保险人就投保人的要保签发保单后,即使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未及时将保单送达投保人,或未缴纳保费,保险合同亦成立。若保险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在保单送达投保人之前出险,只要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期间内出险,保险人仍应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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