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合同的索赔期间
来源:苏州吴江区知名买卖合同律师 作者:未知
摘要:本文由苏州吴江区知名买卖合同律师推荐阅读。 当事人对标的物质量、数量的索赔期间作出约定,但没有约定检验期间和质量保证期间的,索赔期间视为检验期间。 当事人同时约定检验期间和索赔期间的,索赔期间视为质量保证期间。索赔期间短于检验期间的,索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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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标的物质量、数量的索赔期间作出约定,但没有约定检验期间和质量保证期间的,索赔期间视为检验期间。
当事人同时约定检验期间和索赔期间的,索赔期间视为质量保证期间。索赔期间短于检验期间的,索赔期间视为没有约定。
当事人同时约定质量保证期间和索赔期间的,索赔期间视为检验期间,但索赔期间长于质量保证期间的情形除外。索赔期间长于质量保证期间短于诉讼时效的,视为没有约定。
当事人同时约定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和索赔期间,索赔期间短于诉讼时效的,视为没有约定。
涉外贸易中适用国际惯例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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