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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垫出资并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苏州相城区公司法律师事务所 作者:未知
摘要:本文由苏州相城区公司法律师事务所推荐阅读。 第三人与股东事先约定代垫出资并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构成共同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之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理由:2013年底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根本性.........

  本文由苏州相城区公司法律师事务所推荐阅读。
  第三人与股东事先约定代垫出资并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构成共同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之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理由:2013年底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根本性的改革,故公司法司法解释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原第十五条被删除,该条文内容为:“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文被删除的直接原因在于新资本制度下无需验资,而该条文存在着“验资”的表述。但股东抽回出资属于侵犯公司财产权的行为,在该条文被删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仍可规制相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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