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由哪一方承担?
来源:苏州买卖合同律师 作者:未知
摘要:本文由苏州买卖合同律师推荐阅读。 买受人在质量检验期内对标的物提出质量异议后,出卖人认可全部或者部分产品不合格的,买受人无需再举证证明。出卖人不认可买受人质量异议,出卖人在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后,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举证责任由买受人负担,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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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在质量检验期内对标的物提出质量异议后,出卖人认可全部或者部分产品不合格的,买受人无需再举证证明。出卖人不认可买受人质量异议,出卖人在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后,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举证责任由买受人负担,但标的物已经被出卖人修理、更换的除外。买受人自行委托鉴定的,应当承担鉴定检材与标的物相同的举证责任。
对标的物质量是否符合约定的审查认定,应区分标准产品和订制设备。前者主要从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审查;后者主要从合同约定、技术协议要求进行审查。不能以标的物无法进行质量鉴定为由推定标的物质量符合或者不符合约定。必要时,可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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