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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律师法律援助: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政策问答
来源:苏州律师法律援助 作者:江苏律师
摘要:本文由苏州律师法律援助转载 文章来源:江苏省律师协会微信公众号 原文标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政策问答(第一期) 一、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时,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

  本文由苏州律师法律援助转载
  文章来源:江苏省律师协会微信公众号
  原文标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政策问答(第一期)

  一、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时,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紧急措施并公告。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
  二、江苏省内企业何时复工?可不可以提前复工?
  1、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1月28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制定了《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要求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此通知系省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我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有关规定,经省政府研究后作出的决定。江苏省内企业应当按照通知要求执行。
  2、江苏省内企业不执行通知要求擅自复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相关企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相关企业违返规定导致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相关企业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病人的职工在隔离期治疗期、观察期不能正常上班的,企业是否应当发放工资?企业能否解除聘用关系?在此期间合同到期的如何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2、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上述类型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四、因履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人员,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印发《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上述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上述工作人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病人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如何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可以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可以对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对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相关单位或个人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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