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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本息的,清偿顺序如何确定?
来源:苏州律师免费咨询 作者:未知
摘要:本文由苏州律师免费咨询推荐阅读。 关于计算执行还款本息的顺序问题,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按法定。当事人在计算迟延履行加倍利息时,依据最高法院现行司法解释规定,在2014年8月1日以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适用先本后息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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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计算执行还款本息的顺序问题,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按法定。当事人在计算迟延履行加倍利息时,依据最高法院现行司法解释规定,在2014年8月1日以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适用“先本后息”的清偿顺序原则计算执行付款,即在执行案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当先支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若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先还利息再还本金的,在后续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支付部分执行付款时,应按照约定的先扣除利息部分,再扣除本金部分,尚未清偿的本金可以继续计算逾期利息。
  其中此处的 “金钱债务”概念与 “全部债务”呼应,需按照一般文义进行解释,即包括所有支付货币欠款的义务,因此无论是借款本金,还是因借款产生的利息,都属于金钱债务的范畴,亦即此处的“金钱债务”包含一般债务利息。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应当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申请保全费、申请执行费、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仲裁费等因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费用,则属于费用的范畴,不包括金钱债务范围内,在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时要对这些案件受理费等诉讼或者仲裁费用先行扣除。
  另外,虽然一般债务利息与迟延履行利息都属于“利息”的范畴,但是两者在性质、功能等方面都存在重大差异。因此,在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时,一般债务利息不包括于基数之内,即一般债务利息不产生迟延履行利息,但是在确定清偿顺序时,一般债务利息应当优先于迟延履行利息即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进行偿还。
  对于本金与一般债务利息及费用的清偿顺序,我们认为应当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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