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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出台规范被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的权利救济问题的的权利救济问题的规定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摘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近来,有不少法院提出建议,要求进一步规范被执行人就其被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后提出的异议案件的办理问题。现对此通知如下: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被纳入失信被执.........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近来,有不少法院提出建议,要求进一步规范被执行人就其被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后提出的异议案件的办理问题。现对此通知如下: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提出纠正申请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请求并详细说明理由及其依据。执行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予以纠正。纠正申请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予以驳回。决定书中,应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或者提出纠正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2、申请执行人或者提出纠正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执行法院作出的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判机构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特此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2日